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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廣州觀察
  日前,《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修正案(草案)》和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修正案(草案)》提請人大審議。其中規定,深圳號牌的非營運小型、微型機動車所有人、管理人自願申報停駛機動車連續達到規定天數,經交管部門核實的,可以申請免除一次數額在500元以下的交通違法行為的罰款,每輛車每年免除次數不得超過三次。(8月26日《深圳商報》)
  在深圳提請修改的處罰條例中,機動車停駛不僅可以抵扣一定量的交通違法行為罰款,還可以在無交通違法記錄的情況下,申請獲取免費路邊停車時間或者市政府規定的其他獎勵措施。由於罰款數額在500元以下的交通違法,並非像酒駕一樣嚴重,屬於一般的交通違法行為,汽車停駛可抵扣罰款,亦可申請其他獎勵,既維護了交通違法處罰的嚴肅性,也關照了停駛者權益讓渡的價值,緩解了道路交通擁堵,可謂一舉多得。
  資料顯示,在美國等國家,對不同程度的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,並非完全靠經濟罰款,也可處以重新參加培訓併在警察監督下做一定次數的社會義工。如此反覆的“折騰”,既讓交通違法者記憶深刻,對交通法規敬若紅線,也增加了社會義工的公共勞動與服務。於我們而言,目前除了深圳的修法動議之外,似乎還鮮見擺脫“罰款+扣分”的單一處罰模式。
  為交法設立罰則,目的不在於行政罰款。在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前,罰則的意義是震懾於未然,從而約束民眾遵守交通法規。從這個意義上說,罰款和扣分進入罰則並無不妥,但以規定天數的停駛抵扣罰款亦無不可。相反,由於停駛會帶來一段時期內的出行不便,或許更能教訓深刻。
  如果我們不是將目光完全放在交通罰款上,而是放在治理和規範交通秩序這個更根本的問題上,那麼汽車停駛抵扣罰款的現實價值,肯定要優於單純的罰款措施。除了“汽車時代”出行不便的教訓較之幾百元的罰款要深刻外,也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道路通行車輛的數量,從而減輕交通壓力和交通擁堵。所以,汽車停駛抵扣罰款的措施,不妨推而廣之。(燕農)
  (原標題:開車違章,“以停駛抵罰款”值得推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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